籃球是一個可以增強體能、鍛鍊身體以及練習團隊合作的運動。 籃球是一個由兩隊參與的球類運動,每隊出場5名隊員,目的是將球進入對方球籃得分,另一隊伍則要阻止對方獲得球或得分,在比賽中,可將球向任何方向傳遞、投射、運等,但要在規定的時間以及規則下完成。一般來說,籃球比賽的形勢多種多樣,以當下最流行的三對三籃球比賽而言,更講究個人技術。
籃球 ©fbschool.org
籃球起源
籃球是在1981年被一個加拿大籍美國麻省青年會學院的牧師詹姆士·奈斯密夫(James naismith)博士發明,由於當地有一個長而寒冷的冬季,非常不適合進行室外運動,像是美式足球、棒球等,於是就叫奈斯密夫博士發明一種適合室內進行的運動,奈斯密夫博士並不希望他所發明的運動會像美式足球一樣容易受傷,但也覺得像足球可以透過大力的射門可以增加進球機會並不好,於是便發明了籃球並且制定了13條規則。
詹姆士·奈斯密夫(James naismith) ©kshs.org
籃球在1904年列入奧運會的表演項目,而到了1936年柏林奧運會更成為正式項目。在一場球賽中,裁判會先在場內中間裡進行跳球,一旦任一方的跳球球員把球拍到,球賽便開始了,比賽過程中,球員必須要遵守規則,必且合法的方法將球投進對方籃筐裡,籃球規則中,球員可以只可以用手玩籃球,但不可以用拳打,而蓄意用下肢接觸球的更是違例,持球的球員必須運動籃球才可以帶著球走,只可以用單手拍球、傳球或投籃。
球員位置
一般來說,一個隊伍裡面的五名籃球員,都會有自己專屬打球的位置。
小前鋒 Small Forward:最根本的要求就是要能得分,而且是較遠距離的得分。小前鋒一接到球,第一個想到的就是要如何把球往籃子裡塞。小前鋒的基本工作,就是得分、得分、再得分。
大前鋒 Power Forward:在隊上擔任的任務幾乎都是以苦工為主,要搶籃板、防守、卡位都少不了他,但是要投籃、得分,卻經常是最後一個。
中鋒 Center:顧名思義乃是一個球隊的中心人物。他多數的時間是要待在禁區裡賣勞力、賣身材的,他在攻在守,都是球隊上的樞紐,故名之為中。
得分後衛 Shooting Guard:在場上是以得分為主要任務。他在場上是僅次於小前鋒的第二得分手,但是他不需要練就像小前鋒一般的單打身手,因為他經常是由隊友幫他找出空檔後投籃的。不過也就因為如此,他的外線準頭與穩定性要非常好。
控球後衛 Point Guard:是球場上拿球機會最多的人。他要把球從後場安全地帶到前場,再把球傳給其他隊友,這才有讓其他人得分的機會。
籃球比賽規則
正規的球賽共分作四節,每一節10分鐘,若未能在正規比賽時間中取得勝利,就會進行延長賽。每節延長賽有5分鐘舌尖,如仍未能分出勝負則會再進行,直至分出勝負為止。比賽中,每隊要在24秒內進攻,如果未能在24秒內把球投進或碰到對方球籃,就算違例,對方可得到控球權。一般來說,球員投籃、上籃、灌籃、射籃,成功的話一般是得到2分,如果在三分線外投籃的話就會得到3分。而在罰球情況下成功的會有1分,有時雙方球員會同時爭奪並手接觸著籃球,又或在籃球規則中未能判斷控球權誰屬的情況下,裁判會判雙方球員跳球。從2003年開始,國際籃球規則開始採用球權輪替法,以加快比賽節奏。
在籃球比賽中,犯規是一件常件的事,像是阻擋、撞人、背後非法防守、阻撓、非法掩護、非法用手推人等,在國際籃球規則中,犯規是指與對方球員的非法身體接觸或進行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為,每次被判犯規的球員都會被登記,則每個球員都容許有5次個人犯規,第五次就會被判離出場。一般來說,以下是籃球場上常見的犯規情況。
雙方犯規
在某些情況下,雙方球員會為了爭奪位置而發有激烈的動作,就是指侵人犯規的動作。球證就會判雙方球員一次雙方犯規,即每人一次個人犯規,然後按輪換發球法決定發球權。
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當球員犯規嚴重粗野,又或者球員防守時並非針對籃球而是進攻球員,這很容易導致受傷,球證可判斷為違反運動道德犯規。如被判違反運動道德犯規,並且兩次違反,則不可在同一場比賽再參與比賽。除此以外,對方會得到罰球並之後有控球權。
技術犯規
是指所有球隊人員,包括球員、教練和其他註冊人員的非接觸性犯規。規則中定明,所有人不可對球證無禮、要服從球證判決、不能拖延時間、不可騷擾對方球員、扣籃球員除安全理由外不可掛在籃上等,新的規則更定明球員不能故意跌下以博取對方犯規也是技術犯規的一種。
打架
是針對在球場內球員以外的隨隊人員的打架行為的規則,違反者會被逐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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